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
中新网太原1月12日电 (记者 李庭耀)1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太原开幕,山西正式进入两会时间。
开幕会上,山西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李正印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工作,提出今后工作建议。
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了工作成绩:聚焦高举旗帜、维护核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政协事业;聚焦转型综改、全面小康,倾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民之关切、群众福祉,用情用力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治理;聚焦完善机制、提质增效,大力推进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聚焦增进共识、团结奋斗,广泛汇聚致力改革发展、民族复兴的奋进力量;聚焦能力提升、作风改进,持续加强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两支队伍建设。
报告指出,过去五年,山西省政协组织开展重要协商活动110次、报送建议报告100件,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73件。政协重要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纳入省“13710”督办系统,委员的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推进工作、促进发展的实际举措。
五年来,山西省政协把提案作为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征集提案5677件、立案办复4838件,省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402件。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作用,收集社情民意信息6万余篇,报送全国政协、山西省委、省政府5000余篇,全国政协采用600余篇,各级领导同志批办和有关部门反馈300余件,助力解决群众烦心事、操心事。该省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持续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报告对今后工作提出五个“进一步”的建议: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献智出力;进一步发挥政协统战组织功能,汇聚起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进一步提高政协专门协商机构效能,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