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长王伟中: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 加快推动“港车北上”******
中新社广州1月12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2日在广州开幕。广东省省长王伟中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称,广东将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接香港“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澳门“1+4”适度多元发展策略。深入实施“湾区通”工程,实施好“澳车北上”,加快推动“港车北上”。
1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一列由香港西九龙站始发的高铁列车抵达广州南站。中新社记者 陈骥旻 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施,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铁等标志性工程建成通车,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充分显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稳健起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加快推进,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开局良好。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广东将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推进皇岗口岸重建,加快深江高铁、广佛环城际等项目建设,做好深圳枢纽西丽站、广州东站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重大创新平台。推进深港口岸经济带建设,打造深港合作新引擎。
黄茅海跨海通道项目封顶的首个主塔。图为封顶仪式现场。 广东省交通集团供图推进横琴、前海、南沙建设方面,政府工作报告称,广东将支持横琴培育壮大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重点产业,提升琴澳一体化发展水平;抓好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国际人才港和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规划建设港深西部铁路、前海口岸;高水平编制新一轮南沙总体发展规划和南沙条例,支持南沙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推动设立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建设,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
资料图 粤港澳大湾区(广东)人才港在广州正式开港。 中新社记者 陈楚红 摄此外,广东要携手港澳链接全球高端创新人才,探索“居住在港澳、工作在广东”“居住在广东、工作在湾区”等多样化引才用才模式。(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